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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实账化管理浅见


      为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养老金支付问题,实现个人账户的“实账化”,就应该设立独立运行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基金积累制。通过积累基金的投资增值,缓解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应对老龄化的冲击。同时,必须积极筹措过渡费用来弥补统筹基金的缺口。当前急待解决的,一是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即“中人”)个人账户如何补齐的问题。本文试就个人账户实账管理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设立个人账户专管体系 

  目前实行的养老基金的“混账”管理导致统筹基金“挤压”个人账户。因此,应实行账户分立制,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分离出来,从而避免社会统筹透支个人账户。具体做法是:设立个人账户专管体系,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考虑由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出一部分人员专管,统一负责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地(市)以下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支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征缴、账户分解,并委托银行代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缴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在省级机构进行管理,收支余额由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 

  二、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 

  社会统筹基金既要保证养老金的当期支付,也要制定“中人”个人账户补偿计划,逐步补足转轨前参加工作、转轨后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弥补基金要划转到个人账户基金专户。我国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差异很大,因此,当前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中央调剂的办法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全国统一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要保证制度转轨前的养老金及转轨后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其费率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征缴基金直接进政府财政的养老统筹专户,委托各地银行代发养老金。 

  三、解决 “隐性债务”问题 

  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实账化未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老人”和“中人”而言,他们要么没有个人账户,要么个人账户基金不足。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基本养老金支付的职责,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分担各自的责任,保证这些人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的养老金财政补助制度,保证转轨前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金发放。对于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中人”的个人账户,可先按名义个人账户记账,然后采用发行国债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并将资金完全注入个人账户专户。养老保险补助可先在省级政府建立起来,中央根据财力,给予一部分贫困落后的省、市以养老保险补助专款。 

  四、拓宽融资渠道 

  多渠道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的关键。面对人口老龄化和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需求,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开辟新的稳定的筹资渠道。融资渠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有分析认为,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总额在3万亿元左右,如果按照20年等分,每年需筹集1500亿元的资金便能满足。因此,只要能保证10%的财政支出(相当于1000亿元以上)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支出,消除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资金就能基本解决。当前能用来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的资金来源,就是政府建设性支出债务化和行政管理支出的适当压缩,以及其它支出的控制。调整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这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消减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填补欠账的手段之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需要。 

  第二,发行债券、彩券,筹措养老保险金。对一些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济建设,采取举债即发行建设债券的形式筹资,以及考虑将现有发行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和国家将要发行的社会保障彩券合并为统一的政府彩券。 

  五、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 

  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比现收现付制度更为优越,关键取决于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大小。如果个人账户的储蓄收益不能保证,就削弱了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影响了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因此,今后要积极培育高效的基金经营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交由这些基金经营机构负责管理,由它们在国家框架性规定基础上专门从事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基金运作的监管,成立基金监管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并对基金公司进行技术上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基金公司的财务精算、法律和经办方面的执行情况等,从而强化基金信息披露,提高基金信息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只有明确政府责任,积极消除隐性债务,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制,才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而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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