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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统筹层次: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主要考虑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由于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在过去的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如果支付期限过长,会造成生育保险缴费率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一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将奖励假期生育津贴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生育医疗待遇:涵盖妊娠、分娩全过程。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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