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问题解答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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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缴费义务人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这些工作规范执行,仔细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的条件,认真核验申领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登记证件,准确无误地计算申领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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