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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如何拨付?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实行"三三制"的办法解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之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要求,各地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从该专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失业保险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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