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问题解答 >> 如何理解各省、自治区对“乙类目录”15%的调整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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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对这一调整范围的理解,举例说明如下:假定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总数为100种,如果单纯减少15个品种,就不能增加任何品种;如果单纯增加15个品种,就不能减少任何品种;如果减少7个品种,就只能增加8个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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