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问题解答 >> 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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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业的情形时,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应及时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而需要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后30日内,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另外,需要再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从业人员发生出国、退休、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其他情形,变更身份或终止社会保险缴费时,携带有关变更信息的证明资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注销原《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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