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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临时工养老保险应从何时开始补缴?
我是一名在企业连续工作二十多年的“临时工”,自1976年即到某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未予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也未缴养老保险金,我与单位属事实劳动关系,至2004年6月单位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根据我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了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我要求单位为我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同意为我补缴,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最多只能补缴至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日),我个人认为应当从参加工作时补缴,至少应从我们国家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时补缴(即1991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规定》生效之日)。 请问我个人的观点正确吗?在我们这里象我这样一直在企业连续工作多年的临时工还有很多,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问题一直困绕着我们,请在百忙中给我们解答,我们将不胜感激!! 答: 我要更正你的陈述,社保经办机构是说最多是从1995年开始补缴,即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补缴,对吗? 社保经办机构的说法在一定条件下有正确性。由于各地启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不等,如果你地是从1995年1月1日才启动临时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则其让你从此时补缴有一定依据。 我的意见是,可以允许职工从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补缴,此时间可以追溯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 国发[1986]77号)实施之时。因为此时国家已经要求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如果地方没有实施,属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弥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权益损失。 补缴此段费用也增加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收入,对统筹基金并无不良影响,为什么不能允许补缴呢? 允许职工补缴,会增加职工将来的养老金,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晚年生活,是一件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好事,从以人为本的观念、践行三个代表的原则出发,也应当允许职工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为执行关于补缴社保费的制度规定,也为了公平起见,在补缴时需要征收滞纳金,或者将补缴基数提高。 向春华 2004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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