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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国有、集体企业为23%,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农工商企业为20%,个人为8%;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自由职业者为20%。 107、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有以下三种查询途径: (1)上网查询: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www.qd12333.gov.cn)或青岛市社会保险业务网站(http://sdqd.si.gov.cn),查到“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编号,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都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根据屏幕提示进行查询。 (3)电话查询:拨打16868111,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即可查询。 108、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1)职工在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⑴参保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省内企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⑵统筹范围内职工与外省、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同时还要转移基金,基金实行分段转移。即:1997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2)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3)农民工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对迁异地农民工也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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