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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因为几乎人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三)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通常是逐步提高的,而不会下降。 (四)保障方式多层次。广义的养老保险,不仅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五)与家庭养老相联系。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高时,家庭养老的作用就相应减弱。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义务的原则。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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