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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了解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如同不可抗拒的潮流,正在强烈地冲击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我们生活当中的热点,也使得人们不得不抽出一定的精力来认真思考加入商业人身保险以解决未来保障问题。为了方便人们购买人身保险,现仅就一些应当了解的基本知识做一点简要说明,并希望能为广大用户提供方便。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差异:社会保险是国家和政府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强调“社会公平”,力求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即生存需要。商业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贯彻自愿原则,被保险人可依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强调“个人公平”,被保险人的权力与义务相等。可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和不同经济状况的人们的不同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由于这种区别,商业人身保险就具备了下面几个特点:1、可以满足不同经济状况的人们的需求。人身保险的购买力与家庭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经济宽松,要求保障的金额多,受益就多;经济拘拮,要求保障的金额少,受益就少;简而言之,就是买多受益多,买少受益少,视个人经济状况和保险需求所定。2、可以满足人们的最高需求。国家、企业为我们提供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低层次、低水平的社会保险,只能相对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人身保险则可以因人而异,满足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保险需求的人们的最高需求。3、商业人身保险的种类多、针对性较强,人们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这是与不可选择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不同的。您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保险的作用:1、人身保险是转嫁个人风险和增强抵抗风险能力的有效措施。由于保险是集众人之经济力量,分摊个别意外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个人发生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补偿,从而保证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充分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和友爱精神。2、人身保险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和储备行为。集平时点滴以备急时所用,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人身保险的购买时机:保险的购买时机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有很大关系。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条款的制定会越来越严格,保障范围会越来越细致,价格也会越来越高,不会象其他商品那样时涨时落。因为保险公司是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它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企业行为,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信誉。目前,平安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和维护投保人的投资利益,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了利差返还,即当银行利息高于保险公司5%的年复利时,保险公司将退还投保人的差额利益,并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不必再为计算利息得失花费精力,可以及早放心投保。其次是个人年龄。年龄越小,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越低,年龄越大,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因而,在年龄较小时购买人身保险,不仅可以及早受益,而且,还可以大大减轻经济负担。第三,在身体健康时购买。身体健康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容易承保,甚至还可以免体检。如果已经罹患某种疾病后才考虑购买保险,那么不仅要进行严格体检,而且很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既使有幸得到保险公司承保,那么也将被加费或附加除外责任。这样,不仅增加经济负担,有时甚至得不偿失。
   关于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被金融管理部门撤消许可证或宣告破产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受。同时,法律还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其主要任务是销售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由于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所以,其行为只是一种中介行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力与义务,视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合同签定后,无论保险代理人今后是否继续在保险公司工作,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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