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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


 
      为了保障保险电子商务的安全与迅捷,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至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不但要保障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而且要充分反映其效率价值。目前,我国的保险立法还很不完善,关于保险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仅有的是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因此,为了跟上网络化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有关立法机关必须根据本国国情,针对保险电子商务的特点,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做到有法可依。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大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其中首要的是通过电子数据信息传输形式所形成的合同是否被法律所确认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中已得到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为我国电子保险合同的功能等同效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数据电讯法律制度。涉及到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由于数据电讯具有操作不当可能被抹掉、遭受电脑病毒的攻击和改动、伪造后不留痕迹等弊端,因此给保险电子化、网络化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同时,对客户所传输的有关私人资料的保密性问题,也是有关保险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对泄密责任和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认定以及处罚依据等。

  三是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及其有效的证据作用有赖于电子签字的有效生成,但由于数字形成的电子签字较之其他书面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或破译,因此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来承担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将是保证电子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对此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就涉及到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法律规范的制定。 同时,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保证保险电子商务活动有序发展和加强监管的前提,所以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及时制定出保险电子商务管理及技术标准,才能依法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以切实防范保险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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