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保障型产品,积极探索巨灾风险防范技术,包括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建立巨灾信息支持体系,应急机制等。 印度洋海啸,直接死亡人数逾15万人,其中约1/3属于海外游客;海滩的游乐设施和其他财产一片狼藉:房屋与车辆被掀翻、船舶被推向岸边,货物卷入大海……据有关专家分析,海啸灾难后将有可能伴随传染病,死亡人数甚至有可能超过直接死亡的人数。这场由海啸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亡和疾病风险是巨大的。在这场灾害中,从保险产品开发和促进保险业稳健的角度来看,我们的保险业会得到诸多启示。 尽快完善保障型产品 要完善传统的保险产品,使其与其他的保障方式成为互补品的关系。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海啸、地震导致的人身伤亡属于人身意外伤害的范畴,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人的不同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期限不同分为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它保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意外伤害时在保险金额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在这次海啸中,人身伤亡属于损失的最大部分,因此,该险种的保障功能尤为突出。对该险种种类,应当在销售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重点销售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普通居民有机会出国旅游,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对于旅游风险防范尤其是境外旅游风险防范的宣传,帮助居民树立起风险意识。除了前面介绍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外,我国现有的旅游险种还包括:旅游救助保险,是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进行深度开发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一项旅游保险业务;旅游住宿人身险,保险费每份1元,且可买多份,保险期自住宿日零时起,长达15天,满期时亦可续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是用来防范旅游时所乘的交通工具的安全风险,每份保险的意外赔偿金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赔偿金1万元。除此以外,我国保险公司还应该针对出国旅游的这一目标客户群设计出保障更加全面、更加个性化的险种。 对于财产保险,在此次海啸事故中,导致大量的汽车、船舶、房屋等财产损失,因此,这涉及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当然也涉及到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财产保险一切险的附加险或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附加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当然前提条件是附加了海啸保险,但目前大量的附加地震保险,即便在沿海附加海啸保险的也不多。 大灾过后,将会伴随流行病,这就急需疾病保险作为经济保障。而疾病保险常常要求90天以上的健康观察期,因此,这就需要人们平时投保疾病保险,以防不测。 另外,还有旅游财产保险问题。对旅游过程中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尽快完善责任保险
首先,要加快旅行社责任险完善。根据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责任险是以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该规定并未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作为责任免除,因此,作为自然灾害之一的海啸造成的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也当然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畴。严格来说,在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旅游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属于除外责任,因为旅行社责任险是以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显然,既然旅行社无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无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将其作为附加险或扩展责任也无妨。 要完善和改进公众责任保险问题
作为公众旅游场所的地方,自然灾害导致的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和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将其作为附加险或扩展责任也同样可以。 要拓展雇主责任保险的营销渠道。在此次海啸风险中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雇员,均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无论当地沿海的雇员亦或旅行社雇员。在我国重点是加大以旅行社为主要对象展业雇主责任保险。 探索巨灾风险防范机制 海啸属于巨灾的一种,这种巨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十分巨大。虽然我国没有受到此次地震海啸的直接袭击,但是此次海啸的巨大损失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统计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五六百亿元。我国更有迫切的需求尽快建立巨灾风险的防范机制,应该从技术和组织形式等角度积极探索。 巨灾风险的防范技术 一,巨灾再保险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CatRe),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CatXL):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最初(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了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referenceloss)和保费责任比(rateonline)。参考损失是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买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SwissRe,1995)。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价格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方式之一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包括巨灾债券、巨灾风险指数、巨灾联接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打通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渠道。我们可以利用香港成熟的资本市场,选择巨灾风险期权产品应该是比较好的产品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加速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研究,加强保险衍生产品的开发。这种巨灾债券,既可由直接保险公司开发,也可由再保险公司开发。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作为应对巨灾的重要避险工具,从防范巨灾方面保证我国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方式之二是非传统风险转移,引进和开发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以及针对天气风险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风险转移载体。 巨灾防范相关辅助体系 其一,建立巨灾信息支持体系许多国际机构、组织和再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信息丰富、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巨灾风险管理软件包和分析系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面巨灾风险信息、咨询、培训和管理等服务。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CatNet软件,斯坦福大学的RMS系统,保险服务局(ISO)下属AIR国际公司的AIR系统,EQE国际组织的EQECAT系统等。这些软件和系统不仅有利于扩大巨灾保险影响面,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改进巨灾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我国保险公司也应积极借鉴这些成熟经验,设计出符合我国巨灾国情的信息软件。
另外,美国佛州飓风发生前后,众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灾前预警和灾后报告系统值得国内同行学习借鉴。我国保险公司也应该学习并掌握巨灾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方法,充分发挥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建立巨灾保险应急机制SARS之后,中国保监会已经研究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力求将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损失降至最低。我国保险公司也应该针对巨灾带来的突发损失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组织下,建立保险业风险预警机制,积极与我国国家地震局、气象局、卫生部等与巨灾相关的部门紧密配合,减少巨灾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可能造成社会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出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