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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的作用及发展途径


 

   基本建设工程是一项投资大、参与主体多、建设周期长的风险事业,风险贯穿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如果不幸发生风险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为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科学地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而风险管理的方法有许多种,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是转移风险,工程保险则是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工程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的,虽然经过近20年的发展,但至今还处于初级阶段。现今,我国已经加入WTO,进一步开放基本建设市场将是势在必行的,这一来,在基本建设市场上将呈现出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局面,国外的承包商会不断涌入我国的基本建设市场,我国的企业也要参与国际竞争,这些都要求我国的基本建设市场的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而要实现与国际惯例顺利接轨,推广、普及和强化工程保险制度非常重要。
  一、工程保险在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工程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是国家的,资金是国家的,建设单位是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施工单位也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所属的,因此,如遇风险产生损失,也是由国家最终负责,无损企业自己的利益,此时,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就显现不出来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合资、独资企业的不断涌现,原国有企业也与政府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形成,这样,如果发生损失,承担损失的就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自身了,为了保证企业自身的利益,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转移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而工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

  2、工程保险是实现基本建设市场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义务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外发达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工程保险的投保率接近100%,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仅规定"三资"项目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保险,对内资的工程项目则没有要求,因此,内资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是很低的,既便是在保险意识较强的沿海发达地区,投保率也在30%左右。较低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首先是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其次,也制约了我国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削弱了他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工程保险能减少基本建设工程中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这个定义告诉我们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发生的原因不确定,损失的结果不确定。为了减轻或消除不确定风险带来的影响,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投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是通过什么方法来转移和化解这些风险呢?根据"大数法则",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同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会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公司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性都有了保障。

  4、工程保险有利于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企业的竞争力
  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经济补偿职能。投保人只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的时候,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了风险发生的经济损失,增强了被保险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经济中存在这样一种规律"利润大,风险也大",有的企业由于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较低,惧怕风险,往往面对伴随着大风险的大利润项目只能望洋兴叹。但通过投保工程保险,将风险转移,就增强了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可以减少很多后顾之忧,在参与竞争的时候也就增强了自信心。同时,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增加了市场的活力。

  二、我国工程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尽管工程保险在基本建设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在投保率、业务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基本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现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由于风险事件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风险发生的概率总的来说是不大的,这就使得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总是想着自己不会那么不走运,恰恰风险就会发生在自己的头上的,以节省买保险的费用来增加利润。
  2、风险主体不明,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由于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缓慢,许多的基本建设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资,这样导致工程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如果保险利益主体不明,则难以开展保险业务。此外,我国缺乏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关于基本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办法,在基本建设工程投保方面缺乏应有的强制措施。由《保险法》可知,我国的保险活动实行自愿与强制两种形式,在基本建设工程保险方面,只在《建筑法》中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而对其他方面无强制保险规定。但是,工程保险的标的一般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是实行强制保险的,一般都强制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与之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显然不完善的。
  3、保险公司发展滞后,缺乏从事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我国的保险事业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才重新启动的,一开始还是处于独家经营的状况,启动初期,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承保技术粗放,风险控制水平较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新生了不少的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了竞争的局面,但是,人员素质的提高、承保技术的成熟、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缺乏即懂工程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专门人才,现有的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较弱,而且素质不高,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保险业务的开展。
  4、缺乏有经验的保险中介机构。被保险人(就工程保险而言就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风险,获得经济利益的保障。有一些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后却得不到赔偿,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投保决策失误。而要做出一个合理的投保决策,要求投保人既要了解保险市场,掌握丰富的保险知识,又要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使得工程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途径
  1、加强对工程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有关人员对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建筑业主管部门由上到下的宣传,举办一些知识讲座、短期培训,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工程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转移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方法,从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和对保险的认识,提高参与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保险公司加快自身的发展,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加入到保险行业中来。工程技术知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专业性很强的专门知识,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从事工程保险的人员既要掌握工程技术的专业知识,又要掌握保险知识。在现阶段,我国许多保险公司还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要建立健全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制,同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上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加入保险行业,以弥补保险公司缺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从而满足工程保险制度推广和实施的需要。
  3、尽快发展工程保险的经纪人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最有利的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谈判,以争取有利的承保条件,办理投保手续,出险后协助索赔等。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没有保险专门人才的,如果有一个高素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之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能够促进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4、开发与工程保险有关的新险种,拓广承保范围。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是以整个工程项目整体投保,因此,一般工程险的单张保单的保费是不低的,大额的保费有时也影响了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不同的工程部位,其潜在的风险是不同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同,而且,一旦出险,对工程的影响也不相同。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工程中不同风险发生的概率、所造成影响的大小,科学地设计有关的险种,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能够让工程保险更好地为基本建设工程服务。
  5、配套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推行基本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总结和吸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将工程保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如可以强制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三年或十年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等,通过立法,为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加入WTO对我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具体就工程保险而言,我们要适应WTO开放基本建设市场的要求,就必须首先完善工程保险制度,这既是给我们先行的工程保险制度敲响了警钟,也是为我们尽快发展和完善工程保险体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市场环境,我们有关部门应该抓紧与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关的各项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迎接WTO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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