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银行不断加强信贷基础管理,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强化贷后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显著提高。但是据了解,部分基层银行仍存有诸多隐性不良贷款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
据悉,基层银行存有的隐性不良贷款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凸现。主要是一些投机性借款人把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土地长期闲置不使用开发,等待土地涨价后高价出让或再进行开发,并将从银行取得的土地抵押贷款挪作它用,使银行设定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满2年,但尚未被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面临着被政府无偿没收的政策风险。加之一些评估中介机构为了收取较高的评估费或受政府某部门授意,高评土地价值,使银行设定抵押贷款土地的评估价格严重背离了市场价值;再有一些贷款抵押的土地随着地方政府城市规划的变更由黄金位置变为一般位置甚至偏僻位置,土地实际价值大大缩水,很难按原价变现,使银行土地抵押贷款面临减值和变现风险。二是假房地产按揭贷款隐患多。主要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伪造住房销售合同,或找亲戚或虚构个人购买住房,又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搞假销售和假按揭等作假形式套取信贷资金,这些贷款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风险。三是假个人贷款蕴藏着较大风险。据调查了解,目前个人不良贷款中绝大部份是假个人贷款造成的。主要是一些政府机构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等为了从银行获得贷款,由于本身作为贷款主体和提供的抵押物不合规,便假借单位员工个人名义,变相向银行贷款,形成名义上的个人贷款,事实上的机构或事业法人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不合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四是借新还旧贷款存有风险隐患。当前,一些基层行为了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对部分发展前景欠佳、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企业,放松信贷准入条件,实行借新还旧政策,贷款只是在信贷企业帐上打个转,从形式上收回了旧的不良贷款,使新发放的贷款成为新的“不良”。五是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隐藏着部分不良。据悉,部分基层为了完成不良贷款余额控制计划指标,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时认定不准确,将部分行不良贷款认定为正常贷款,使正常贷款中隐藏着一些“不良”贷款。
隐性不良贷款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面临着较大的潜在风险。为有效控制和化解隐性不良贷款风险,建议银行一是发放土地抵押贷款时要严把“四关”。即严把土地贷款准入关,放款时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开发资质和能力等准入条件;严把土地价值关,严格审查中介评估机构对抵押土地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相符,在详细调查和科学预测土地价值走向的基础上确立贷款额度;严把土地地理位置关,对地埋位置偏僻,不易变现的土地最好不应发放抵押贷款;严把贷款期限关,不应发放贷款期限长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土地抵押贷款。对已发放的土地抵押贷款各行要进行全面清理,及早研究策略,有针对性控制和化解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对超过规定开发时间而未开发的土地抵押贷款,要立即采取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加紧收回贷款,并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给予宽限期及时处理,尽可能避免银行已设定抵押的土地因逾期未使用开发而遭受无偿没收,造成银行抵押贷款抵押物被悬空的现象;对贷款期限长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又未超过2年的土地抵押贷款,银行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开发使用土地,防止出现银行已设定贷款抵押的土地因未及时开发而造成被政府无偿没有的政策风险。同时加强对土地抵押贷款人资金帐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地抵押贷款体外循环,被挪着他用,保证被银行设定抵押的土地一旦开发,就能立即从借款人开发土地取得的收入中及时收回银行土地抵押贷款,确保土地抵押贷款能够按期收回,消除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隐性风险。二是严把房地产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关。各行要加强房地产发商和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大力支持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资金实力强、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杜绝发放假按揭房地产贷款,从源头上控制隐性房地产信贷风险。对已发放的房地产贷款,要落实对房地产贷款客户和项目的跟踪监管,认真检查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和纳入专户管理,银行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完工和住房预销情况及预销款的使用等,防范可能出现的潜在隐性风险。三是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各行应增强个贷业务风险意识,要切实根除“假个人贷款,真法人贷款”的变相个贷行为,对违规发放假个贷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已造成不良的假个贷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和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消除个人贷款“不良”隐患。四是严格执行借新还旧政策,各行应针对发展前景较好,经营实力较强,暂时因资金周围不灵而无法归还到期贷款的信贷企业,实行借新还旧政策,当企业销货款等资金回笼时能及时归还新放贷款,避免因实施借新还旧政策而新形成不良贷款。五是提高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反映质量,各行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认真进行分类认定,真实准确反映贷款风险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