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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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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效衔接了新旧两法的适用性。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4.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6.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7.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9.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0.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征求对《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意见的函
12.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16.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19.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20.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2.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23.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2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5.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7.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8.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0.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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